根据《商标法实施条例》第18条规定,申请手续不齐备、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或者未缴纳费用的,商标局不予受理,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。
商标注册申请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,将不予受理:
1.申请事项类
(1)商标注册申请书式不规范或使用书式不正确的;
(2)未填写申请书中申请名称或申请人地址的;
(3)以纸质方式提交,商标注册申请书未打字或印刷的,或者打印不清晰、无法辨认的,或者章戳加盖在文字上造成商标注册申请书部分内容不清晰、无法辨认,影响后续审查的;
(4)外国申请人的申请人名称或申请人地址未翻译为中文的,或者其英文名称或地址未使用英文规范填写的;
(5)申请书中申请名称、章戳(签字)与报送的身份证明文件三者不一致的;
(6)声明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,但未报送申请书附页的,或者未报送其他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的;
(7)证明文件为外文,但未报送中文译文的,或者中文译文与申请书中内容不一致的。
2.商标图样和声音样本类
(1)未在申请书中图样框内打印或粘贴商标图样的,或者打印或粘贴的商标图样超过规定大小范围的;
(2)补正后变更商标图样的;
(3)补正后商标图样仍不够清晰,图形或文字难以辨认的;
(4)补正后上把图样中仍含有商标注册标记的;
(5)声明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,补正后商标图样仍不符合要求的,或仍未在申请书中报送商标使用方式的;
(6)声明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,补正后商标图样仍不符合要求的,或仍未在申请书中报送商标使用方式的,或者仍未在申请书中列明颜色名称或色号的;
(7)声明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,补正后商标描述或声音样本仍不符合要求的,或仍未在申请书中报送商标使用方式的,或者仍未附送声音样本的。
3.商品/服务项目类
(1)未在申请书中填写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的;
(2)补正后商品或服务名称仍不符合申报要求的;
(3)补正后商品或服务项目超过原来申报范围的。
4.其他类
(1)未报送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的,或报送文件与申请人不一致的,或文件不清晰无法辨认的,或文件超出载明的有效期已失效的,或明显存在造假情形的;
(2)农村承包经营户在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以外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;
(3)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其代理服务以外其他商标的(经营范围明确含有“商标代理”“知识产权代理”或在商标局备案代理机构的);
(4)申请书内容涂改且影响后续审查,但申请人或代理机构未在涂改之处盖章或签字确认的;
(5)要求申请人予以补正,期满未补正或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。